掌握竞争原则的因素是什么呢?
在长期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世界各国逐渐形成了竞争法的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人们维护竞争机制、提高经济绩效和效率的愿望的反映和提炼。尽管我国在具体的经济水平和相应的制度设置方面与这些国家有很大不同,但经验证明,对于作为一种调节、整合经济竞争关系的工具和手段的竞争法,这些原则适用于一切市场经济国家。
1.适度自由原则
适度自由原则,即在竞争法的全部具体规范中,其共同体现出来的以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为“度”,适当限制经济主体自由的原则。适度自由原则并不意味着对市场主体的行动自由一概加以限制。它要求区分不同的情况,允许和鼓励那些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自由,而对真正危及经济发展或不正当掠夺利益的行为坚决打击、限制。但是市场行为形式多样,错综复杂,这就使适度自由的“度”变得难以把握。各国根据不同的具体历史情况和经济发展的目标,对于即使是同样的市场行为,往往也会作出大相径庭的规定。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时间尚短,不能像某些人主张的那样,先放任自由,让市场充分发育了,再对那些危害极大的市场行为进行限制,而应吸取西方国家的教训,在培育市场、赋予经济主体充分、全面自由的同时加上适当的约束。在具体的“度”上,应根据经济发展的水平,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确立一个可以灵活操作的,既能保持高速发展又不致引发大量危及社会整体利益的标准。在对待企业兼并问题上的规制就是如此。
2.国家干预适度原则
国家干预适度原则,就是要求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要从社会公益的角度出发,把握适度、得当。在国家干预适度原则中,“适度”是一个高度抽象的、弹性的标准。“市场失灵”要产生效率损失,国家干预则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挽回这种效率损失。但是,由于国家也是一个有限理性的经济主体,它在干预经济活动挽回一部分效率损失的时候,也可能会导致效率损失。当国家干预能以最低的效率损失挽回最大的效率损失时,就是最佳的、最理想的国家干预,即国家干预的适度。
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商业世界又何尝不是如此。自然界中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从来都没有在商业世界中消退,但是我们更需要经营管理的一般法则。现代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曾经指出:管理是一种实践,其验证不在于逻辑,而在于成果。在市场竞争中每天都在上演着失败和成功的案例,这些鲜活的教材应该而且必须成为经营管理者反复斟酌的管理体验,只有成功掌握这些基本原则才能使企业一飞冲天。现代管理大师彼德•德鲁克曾经指出:管理是一种实践,其验证不在于逻辑,而在于成果。在市场竞争中每天都上演着失败和成功的案例,这些鲜活的教材应该而且必须成为经营管理者反复斟酌的管理体验。
一、公开、公平、公正与诚实信用原则:
应基于预先公布的评审标准对他们的谈判承诺书(包括报价)进行评审,若对谈判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正,则应及早通知所有的供应商使他们有平等的机会进行最后的报价。在面对面的谈判中,对所有供应商不应有任何歧视,不能受供应商代表的谈吐举止的影响。
二、保密原则:
在谈判中,对控制价进行严格保密,谈判小组不能将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泄露给其他人。在实践中,从保密的角度,被聘为谈判小组的专家并不都一定知道采购的控制价,但谈判结束时,采购人应告知采购专家,否则无法确定供应商的报价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