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对上班族合理吗?
合理。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包括内资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和内资的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华侨和台湾同胞。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并附有纳税义务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居住时间标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凡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上述所说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馆和联合国及其它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我想是不合理的。昨天和同学吃饭聊天的时候说:“如果一个家庭,双方四个老人,一个小孩,妻子没上班,就算一万一个月也是入不敷出,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家庭因素实在是不合理的。八零后本来就是被牺牲的一代,现在老人仍旧交给子女负担,以前子女多,生活成本不高,负担没问题,现在子女少,生活成本高,八零后负担实在太重。”《老子》曰:损有余 补不足,天之道。征收税收不提高标准,按现在基数只为损有余。不负担老人生活,就没有做到补不足,有点说不过去。
我认为合理。①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②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津贴;③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凡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上述所说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馆和联合国及其它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不合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税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闫坤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热点问题的思考与建议》一文中引述有关统计称,近年来工薪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比在65%左右。而美国个人所得税的70%左右来自10%的高收入者。个税非但没有调节收入差距,然而成了工薪阶层的“专属税”。说好的调节收入差距共同富裕呢? 上有老下有小可不减免 这一切还是源于个税税制设计的不合理。即使是中美两国,个税标准也相差甚多。
取之于民,用之于档,造服于馆
想收你的钱还有合理不合理。对于政府来说都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