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自制的桌椅用于经营是否与销售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税金是指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你单位将自产产品赠送给客户视同销售缴纳的增值税,不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你单位将自产产品赠送客户行为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产产品送客户要视同销售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因此,上述公司免费送样品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样品的市场价格确定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此外,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不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六项不视同销售的情况: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依据上述规定,饭店老板个人将自产桌椅用于饭店经营,不视同销售货物,无须缴纳增值税;若是饭店(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桌椅用于饭店经营,则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